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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举报都有奖!四川省总工会发布办法鼓励人人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

报告、举报都有奖!四川省总工会发布办法鼓励人人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


鼓励人人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
四川省总工会发布《四川省职工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的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大力引导、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发现

并向企业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通过12351四川省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切实发挥职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一知情人的“哨兵”作用

四川省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了

四川省职工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暂行办法》

报告、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

将视情况给予500元、1000元、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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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鼓励职工报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四川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吹哨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对其所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进行报告、举报的人。
本办法所称报告是指“吹哨人”向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反映,举报是指“吹哨人”通过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进行外部反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依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或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侵犯职工获得劳动保护权利的;
(二)未依法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职工通报;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如实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情况,侵犯职工知情权的;
(三)未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侵犯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利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未保障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侵犯职工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
(五)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等情形,而违规调岗、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侵犯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合法拒绝以及紧急避险权的;
(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事项无明确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和证据等事实内容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仅向工会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报告、举报,未向工会组织进行反映的;
(四)报告、举报事项事先已被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各级工会组织发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五)报告、举报事项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情形的;
(六)“吹哨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吹哨人”对其报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多人报告、举报同一事项,只奖励最先报告、举报的“吹哨人”。
第九条  报告、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吹哨人”给予奖励:
(一)报告事项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每项给予500元奖励;
(二)举报事项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项及第(七)项情形的,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给予5000元奖励;符合第五条多项情形的,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积极发挥“吹哨”作用,尤其是提供线索直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在评选推荐工会系统及其他表扬奖励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对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励无法发放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三章  报告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吹哨人”发现事故隐患,应按照所在单位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程序向本单位相关受理机构和工会组织报告,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收到报告后,及时跟踪、监督相关受理机构开展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吹哨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在报告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协助“吹哨人”提出奖励申请,并出具认定意见,逐级进行申请。

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于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对本地区(行业、单位)所属下级工会提交的奖励申请进行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提交省总工会。

第四章  举报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设立“12351+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生产经营单位对“吹哨人”所报告事项不受理、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吹哨人”可在线拨打12351,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安全生产”专线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接到“吹哨人”举报线索后,按程序生成工单并移交属地总工会,属地总工会应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吹哨人”,并将工单办理结果报告至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

第十五条  属地总工会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协助“吹哨人”提出奖励申请,并出具认定意见,逐级进行申请。

市(州)总工会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对本地区所属下级工会提交的奖励申请进行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提交省总工会。

第五章  奖励拨付流程



第十六条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负责收集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报送的奖励申请并开展复审,其中涉及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受理的举报,需会同省总工会网络和社会工作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及时提交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的,将奖励申请表和审批意见作为报销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办理,通过实名制转账方式发放奖励。并将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受理举报的奖励情况通报省总工会网络和社会工作部。

第六章  “吹哨人”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在协助本单位“吹哨人”向省总工会提出奖励申请的同时,要监督本单位相关机构按照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吹哨人”报告安全风险隐患应得奖励,鼓励职工立足岗位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吹哨人”报告、举报,不得以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吹哨人”。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评选工会系统的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参与报告、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以及报告、举报内容等情况。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工作人员所属工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将不得打击报复“吹哨人”写入集体合同劳动保护条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制定和修改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等劳动保护奖惩制度进行审议,并将报告、举报的渠道、受理机构、奖励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职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督促有关单位将“吹哨人”报告、举报事项及时整改到位。
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吹哨人”报告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对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大对报告、举报内容、受理渠道和奖励政策的宣传,促进职工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意愿双提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吹哨人”报告、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可结合提供线索的及时性、准确性、专业性以及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可采取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或向同级政府(行政)争取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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