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陕西商会  

英  文: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  Province

英文缩写:SCCSP  

第二条  四川省陕西商会,是由陕西人在四川省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川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川陕经济合作,扩大川陕经贸往来,拓宽川陕交流渠道,立足川陕,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四川和陕西的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战备渠南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宣传四川、陕西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5、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6、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7、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共识,加强友谊。

8、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川陕西商人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陕西省的在川商人和工作的人员。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原则上一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选举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企业或个人捐赠。

2、会员会费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

4、资助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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